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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媒體報道,浙江台州部分公職人員“混跡”於普通村民中,領取、侵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紅,與農爭利。對此,當地政府已採取整治措施,要求這些“啃農”資金須“吐出來”退還給村集體。截至目前,絕大多數參與者已將分紅款退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。(9月9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近年來,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,在某些地方,農村戶口成了“香餑餑”,某些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,“混跡”村民中,享受村民福利、侵占村民收益,此類事件並不鮮見。這是一種典型的權力腐敗,值得我們警惕,更需要地方政府予以整治。
  就台州事件來說,當地政府的整治尚屬及時,措施也有一定力度,基本上退還了村民的受損財產。但是,對這一明顯屬於“權力腐敗”行為的整治是否僅僅止於對非法侵占財產的“清退”,當地政府是否需要有進一步的動作,徹查其中是否存在以權謀私的行為,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的行為,是否需要對涉案人員予以查處,進一步,是否需要加強監管,堵上制度的漏洞?
  答案當時是肯定的。可以想象,500多名公職人員“混跡”於村民中,冒領分紅,必然需要某些權力部門、辦事人員為這些冒領人員辦理相關手續,提供他們參與“冒領”的通道,那麼其中應當存在權錢交易、收受賄賂的腐敗行為;也應當不乏某些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,使自己也成為“冒領”大軍中的一員。這樣一種典型的權力腐敗,豈能簡單地以“清退”了之?因此,在這起腐敗事件中,對於其中的參與者,尤其是具體的經辦人,就必須徹查其中腐敗行為,清理其中腐敗因子,這是黨紀國法的要求。也唯有如此,才能給受損的村民一個交代。
  其次,若整治措施僅僅止於清退非法所得,那麼,在這一腐敗行為中,參與者收益與付出即顯失平衡。對這些冒領人員來說,即使事件暴露,其代價也不過是清退原本不屬於自己的非法所得,於其自身損失不大,可以說,簡單地付出既能獲取相對豐厚的回報;而對於那些經辦人員來說,在具體的辦理過程中已經獲得了腐敗收益,案發之後,整治措施也僅止於清退那些冒領人員的所得,至少在新聞報道中,並未看到經辦人員對其腐敗行為付出了什麼代價。對他們來說,可以說這是一樁一本萬利乃至無本萬利的買賣,何樂而不為?
  再者,此次公職人員冒領村民分紅,其中必然存在著監管的軟弱,也必然存在著制度的漏洞及程序的缺口,而事件的暴露及隨後而來的整治措施,原本可以成為查漏補缺、完善制度、細化程序、加強監管的一個契機,為類似的治理提供機制的借鑒及經驗的累積。但是,若整治措施僅僅止於清退非法所得,板子高高舉起卻輕輕放下,毫不觸及機制與程序,機制的進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就無從談起。
  可以說,於情、於理、於法,整治公職人員冒領分紅都不能僅止於“清退”。若整治措施僅止於清退非法所得,腐敗人員未付出相應代價,腐敗行為未遭必要查處,腐敗因子未遭全面清理,腐敗的漏洞及缺口也未遭查補,其最終結果就是腐敗行為得不到有效震懾,腐敗因子得不到有效遏制,腐敗防範機制得不到完善,治理能力得不到提升,一旦時過境遷,腐敗複發,也就勢不可免了。
  文/岳乾  (原標題:整治公職人員冒領分紅不能止於“清退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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